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28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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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张刚祥

        住址:滁州市左岸香颂

        身份证号码:3411031971****3811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在蓝光雍景湾项目招募工人进行绿化工作期间截至目前还拖欠张先国工资7703元、程业清工资10869、张金才工资8152元、刘红工资10869元、杨友群工资10869元、钟增明工资10869元、刘世龙工资10869元、尤玉荣工资8150

    证据:一、你本人签字认可的工资表;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违反了《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立即足额上述8人工资合计78350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全椒县人民政府或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保海、蔡传和

    电  话:0550-5039072

    地  址:全椒县政务服务中心7号楼西侧大厅

     

    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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